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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關于加快發展非公有制經濟若干意見(全文)

2013年02月21日 11:34   來源:政府網站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實施“兩大戰略”,扎實推進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和銀川綜合保稅區建設,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促進我區非公有制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放開投資領域

  按照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要求,全面清理并廢止一切限制民間投資的不合理政策、規章,除國家明令限制民間投資進入的行業外,其他一律放開。

  (一)鼓勵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公路、鐵路、油氣管網、商貿物流等項目,參與經營公鐵聯運、鐵海聯運等物流業務。支持依法參與煤炭資源開采,煤礦經營、煤炭洗選加工和煤化工等項目;參與石油和天然氣管網建設和大型煉油等項目,開展煤炭等礦產品進出口和加工貿易。支持參股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支持獨資或參股建設各類電站。

  (二)鼓勵進入金融服務領域。支持參與商業銀行增資擴股;支持投資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支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以及金融(融資)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企業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寧夏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分別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三)鼓勵參與園區建設。支持民間投資工業園區、產業集中區、物流園區、慈善園區等各類園區建設和運營,依法保護其所有權、受益權和處置權,同等享受國家有關園區建設的優惠政策。

  (四)鼓勵參與市政建設。支持進入城鎮供水、供氣、污水處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環衛保潔、垃圾清運、園林綠化等市政項目建設、運營,已建成項目可通過公開拍賣經營權方式鼓勵參與運營管理。

  (五)鼓勵參與社會事業建設。支持興辦各類醫療機構,對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民營醫療機構,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給予補償;支持進入教育領域,對達到國家辦學標準的民辦學校,給予與公辦學校同等的辦學補貼;支持進入政策許可的文化創意產業,開展出版發行、影視制作、演藝娛樂、文博會展、動漫游戲、網絡服務等業務;支持參與建設和經營有線電視接入網、有線電視接收端數字化改造等項目。

  二、放寬準入條件

  降低創業門檻,千方百計擴充市場主體。

  (六)創新出資方式。允許以實物、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版權、債權、林權、持有的股權等作價出資創辦小微企業,作價出資金額最高可占公司注冊資本的70%。

  (七)允許延長出資期限。試行注冊資本“零首付”,除高危、食品藥品等安全行業和重污染行業及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外,允許資金不足而其他前置許可要件齊全的企業先登記注冊,一年內注冊資本到位20%,其余部分三年內到位。

  (八)鼓勵個體工商戶轉為企業。保持工商登記檔案資料延續性,在不重名的前提下繼續保留使用原名稱、字號和商標使用權,沿用原前置許可轉為公司制企業。

  (九)放開經營范圍。企業注冊時,除涉及食品藥品安全、文化安全和公共安全領域及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國家法律、規章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外,其他領域可不限經營范圍。

  三、創新金融服務

  大力推進金融產品創新,努力形成多層次、多業態、多類型金融產品互相促進、競爭有序的金融市場。

  (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各類銀行建立適應中小微企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和貸款評審制度;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和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積極引進國內外大型商業銀行,爭取發展區域性股份制銀行。寧夏銀監局、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自治區金融辦分別制定或完善具體辦法。

  (十一)規范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禁止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違規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財務顧問費、理財咨詢費等費用。禁止金融機構向企業貸款時重復設置保全措施。寧夏銀監局牽頭負責制定監管辦法。

  (十二)加強擔保體系建設。建立規范的政策性擔保機構資本金注入機制,整合各部門分設的擔保機構,集中力量做大做強寧夏擔保集團和五市擔保中心。自治區加大對寧夏擔保集團資本金注入力度,“十二五”末資本金達到10億元以上。建立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適當降低對小微企業及“三農”的貸款擔保收費。自治區財政廳、金融辦負責制定具體辦法。

  (十三)拓寬融資渠道。自治區金融辦要建立中小企業上市后備資源庫,加強優質中小企業上市培育和指導;積極扶持具備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境內外上市融資。自治區發改委會同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等自治區有關部門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宣傳、培訓、輔導和推介,擴大非公有制企業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以及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和企業債、公司債、集合信托等發行規模,自治區財政按其發行額度每年給予2%貼息;自治區金融辦要積極穩妥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等融資工具。

  (十四)放寬融資抵押品范圍。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和有效管理風險的前提下,鼓勵采用知識產權、倉單、商鋪經營權、商業信用保險單、股權、應收賬款、特許經營權、政府采購合同等無形資產進行抵質押貸款。加快推進農村金融服務創新,積極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房和林權等“三權”抵押融資。

  (十五)做大做強新型金融機構。支持小額貸款公司不斷增資擴股,壯大規模,提高抗風險能力;繼續推行由“大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全民創業”無縫對接直通車模式,解決小額貸款公司后續資金不足問題,促使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健康發展;鼓勵和引導區(境)外優秀企業及優秀企業家來我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實現我區小額貸款公司由數量型向質量型轉變。

  四、加大財政扶持

  深入實施中小企業“百家成長,千家培育”工程,推動非公有制企業轉型升級。

  (十六)建立中小微企業發展基金。自治區出資5億元設立中小微企業發展基金,作為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配套資金,分5年到位,主要用于引導地方、創業投資機構和其它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小微企業發展和中小企業應對市場風險等,其中用于臨時周轉的資金實行無息、有期、循環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共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十七)實行特殊的財政補貼政策。對新辦小微企業,由受益財政出資,自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享受與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等額的財政補貼;后3年享受與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50%的財政補貼。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制定具體辦法。

  (十八)加大技改力度。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每年遞增10%,重點支持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技術改造等。自治區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共同負責制定具體辦法。

  (十九)優化市場環境。政府采購產品、服務和工程招標對符合資質要求的各類企業同等對待。招標單位不得提高投標企業資質等級排斥潛在投標人。面向小微企業的采購項目不低于年度預算總額的20%,采購評審中對小微企業產品可給予6%-10%的價格扣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牽頭負責制定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十)建立獎勵制度。每年對小微企業依據前3年的貢獻情況給予一定獎勵。由縣(市、區)財政出資,以小微企業前3年平均納稅額為基數,給予稅收新增部分30%的獎勵。自治區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共同負責制定具體辦法。

  (二十一)構建科技創新長效機制。自治區財政用于扶持企業科技創新的資金要保持均衡增長,支持中小企業建立創新研發平臺,加強行業技術創新平臺建設,政府投資建設的大型科技平臺對各類企業開放,適當減免中小微企業使用費。

  (二十二)加強人力資源培育。每年培訓1000名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對到小微企業從事技術研發、成果轉讓的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其人事關系5年內可保留在原單位,由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單位應繳部分的社會保險,同時允許其回原單位評審專業技術資格,其在企業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可作為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依據。企業每吸納1名寧夏籍應屆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所在市縣一次性給予企業上崗培訓補貼2000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在職創業的,其收入歸個人所有。

  (二十三)鼓勵建設職工公寓。將非公有制企業自建的職工公寓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稅費優惠政策和減免自治區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政策和中央、自治區有關補助資金。自治區住建廳負責制定具體辦法。

  五、減輕稅費負擔

  堅持放水養魚、與民生息的原則,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二十四)落實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對自治區新辦的大中型非公有制企業,自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納稅年度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5年;已注冊成立的非公有制企業,凡符合西部大開發鼓勵類目錄的,執行西部大開發15%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符合自治區招商引資政策的,可再執行自治區招商引資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五)鼓勵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微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十六)幫扶中小微企業。對新辦小微企業,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進行三免三減半政策;對納稅困難的中小微企業,經有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可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經營確有困難的中小微企業,經審批可延期3個月繳納稅款,緩繳期間免予加收滯納金。

  (二十七)規范中介服務收費。對現有各類行政許可,凡無法律依據的,一律堅決取消。除中央明確要求外,各級政府不得自行設定行政許可。對雖有法律依據但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按法定程序及時進行調整或取消。對依附于行政許可的各種中介服務,能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能降低收費標準的降低收費標準。政府部門不得硬性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工業園區可由政府統一購買有關中介服務。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負責清理涉企行政許可,物價局負責重新核定中介服務收費標準。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建立全區非公有制企業負擔監測評估報告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評估結果。

  (二十八)減免行政事業收費。非公有制企業登記注冊費在現行收費基礎上實行減半收取,免征小微企業部分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個體工商戶登記費和變更登記費。取消執法監督中向受檢企業收取的樣品費和檢驗檢測費。免收小微企業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免除對小微企業的氣象、文物、綠化、消防、地震、質檢、人防等收費。凡收費標準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嚴禁提高標準或變相提高標準亂收費。自治區工商局、財政廳、物價局分別制定具體辦法。

  六、健全服務體系

  著力解決好有人議事、有人負責、有人辦事、有錢辦事的問題。

  (二十九)理順體制。整合行政資源,優化職能配置,理順中小企業管理體制,加強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自治區編辦、經濟和信息化委共同負責研究制定方案。

  (三十)建立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自治區、市、縣三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體系,開展人才培訓、技術創新和質量服務、信息化、管理咨詢、融資擔保和信用、創業服務、市場開拓、國際合作、法律維權等服務。

  (三十一)建立統計監測體系。建立中小微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強化中小微企業統計調查和運行監測分析。自治區統計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家統計局寧夏調查總隊共同制定具體辦法。

  (三十二)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凍結企業財產和資金。對非法侵害非公有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權益、干擾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要從嚴查處。

  (三十三)保護正當競爭。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自覺遵守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執行勞動合同、工資報酬、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等法律法規的監察。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工會組織,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構建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

  (三十四)支持商會和行業協會工作。剝離依附于行政機構的行業協會,規范運行機制,核定收費項目和標準。自治區對機構健全、運轉良好、業績突出的大型駐寧商會給予一定工作經費補助。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獎勵。自治區財政廳、物價局和工商聯共同制定具體辦法。

  (三十五)建立投訴機制。設立中小微企業服務投訴電話,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5個工作日內回復投訴事項處理情況。建立查訪機制,嚴查“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和“吃拿卡要”等問題;建立追責機制,對故意刁難、妨礙企業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處理。投訴電話設在自治區監察廳,由監察廳在公開媒體上予以公告。

  七、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要把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立足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中央和自治區各項扶持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三十六)加強綜合協調。調整和充實自治區非公有制經濟領導小組,協調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快速健康發展。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充分發揮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用,作好相關工作。

  (三十七)加強黨的建設。高度重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不斷擴大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覆蓋面,充分發揮黨組織在職工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對企業發展的政治引領作用,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三十八)建立考核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負責、部門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的工作協調機制。把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納入各級政府效能考核。自治區每年向社會公布各市、縣(區)中小企業發展目標考核和縣域工業園區考核綜合測評結果。

  (三十九)營造良好氛圍。大力宣傳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表彰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涌現出的優秀企業、優秀企業家和優秀個體工商戶,激發廣大非公有制企業活力。

(責任編輯:宋雅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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