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電視臺新聞中心官方微博“央視新聞”消息,今天,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定李達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2003-2013年,李達球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095萬余元。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8月28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案。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達球利用其擔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深圳市錦新明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劉錦新、賀州市鐘山縣人民政府原縣長譚玉和等17個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職務晉升、企業發展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子李某先后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95萬余元,應以受賄罪追究李達球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李達球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李達球還進行了最后陳述。
李達球的親屬、數十名群眾和媒體記者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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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