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常德7月24日訊(記者向進)本網7月8日報道了常德鼎城法院被指執行時違規擴大范圍,7月12日,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下發(2012)常鼎執異字第1-3號執行裁定書,坦誠此前法院執行出現的重大瑕疵。
(2012)常鼎執異字第1-3號執行裁定書稱,經合議庭合議并報請院長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在執行中國農業銀說行常德市鼎城區支行與常德市鼎城區模具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李華安不是該案當事人。執行過程中,(鼎城區人民法院下發的)執行通知書、拍賣裁定書的送達程序存在瑕疵;(2004)常鼎執字第193號民事裁定書確定的拍賣標的物只是原模具廠的部分房地產,且房屋具體位置和數量界定不明確,裁定拍賣的標的物與拍賣成交的標的物不一致,存在重大瑕疵;協助執行通知書與拍賣裁定書主文不一致,存在明顯錯誤。1993年2月,湖南省常德市模具廠就已將座落在武陵鎮花船廟居委會鼎城路2號的房地產轉讓給李華安,原常德縣人民政府為李華安頒發了《湖南省常德縣房屋交易契證》,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宗房地產是本案被執行人的財產的情況下,本院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2004)常鼎執字第193號民事裁定書對該宗房地產予以拍賣,此舉損害了李華安的合法權益,故李華安的異議成立。
鼎城區人民法院最后裁定:撤銷2004年2月25日作出的(2004)常鼎執字第193號民事裁定書。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對于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將如何糾錯,本網將繼續關注。(中國經濟網湖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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