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南昌市服務型公寓建設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其中規定,服務型公寓宜全裝修,其配套用房不得銷售;不享受幼兒園、中小學等義務教育配套,若教育配套富余可按照教育部門相關政策執行;供水、供電、供氣價格按商業標準收費。
該《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中心城區。服務型公寓是指在商業服務業用地、商業用地、旅館用地或可兼容以上三類用地性質的用地內建設的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旅館建筑,其產權年限為40年,不動產登記的土地用途為旅館用地,房屋用途為商業。
對商業服務業用地、商業用地、旅館用地或可兼容以上三類用地性質的用地在出讓時,因地制宜、逐宗界定,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設置服務型公寓的具體要求。
服務型公寓建筑標準層層高不大于5米,其建筑立面應做公建設計,不得設置各式外挑空間,如設置空調室外機,應做隱蔽處理。
服務型公寓的日照標準及建筑間距按非居住建筑標準執行。
服務型公寓的停車配建按《南昌市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中服務型公寓配建標準執行。服務型公寓應設置大堂、會議室、物業管理等配套用房,其面積不少于本棟計容總建筑面積的2%(且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服務型公寓項目報批時,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總平面圖中明確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建筑性質,并在規劃指標表中列出其建設規模、建設比例等。單體平面圖上應當逐套標注“服務型公寓”字樣。
服務型公寓宜全裝修,其配套用房不得銷售;不享受幼兒園、中小學等義務教育配套,若教育配套富余可按照教育部門相關政策執行;供水、供電、供氣價格按商業標準收費。
已出讓商業服務設施用地、商業用地或者可兼容商業服務設施、商業設施性質的用地,在滿足土地出讓合同及招商協議的前提下,確需設置服務型公寓產品的(其計容建筑面積與商業計容建筑面積之比原則上不超過50%),由建設單位向轄區政府提出申請,經轄區政府研究同意后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規定》自2023年6月27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石蘭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