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關艷玲報道 7月27日,《遼寧省港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規定施行至今已近20年,隨著我省港口所處的內外發展環境、承擔的角色使命以及管理體制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有必要對原有規定進行全面修改。”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孫映雪介紹,修訂后的《規定》共三十二條,從規劃編制、經營管理,以及安全、智慧、綠色發展等主要方面,對引領、保障新時代港口高質量發展作出了規范,對更好發揮港口在服務我省乃至東北亞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突出港口規劃的地位和作用,增強規劃編制的科學性,規范港口開發建設,提高港口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水平。
《規定》規范港口經營行為,著重加強港口收費管理,防止港口經營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要求港口經營人遵守國家有關港口收費價格政策,建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公示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國家規定的港口經營票據,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要求港口經營人依法經營,提供安全、公平、便捷、優質的服務,不得實施限制港口配套服務經營人及其交通工具進入港區從事合法經營活動或者強迫服務對象接受指定服務和違背服務對象意愿附加其他條件等行為。
為維護港口安全運營,《規定》明確了港口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落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任,要求其依法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制定有關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明確了嚴格港口危險品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規范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危險貨物儲存等行為,并對相關違法行為設定法律責任。
《規定》就建設智慧港口、綠色港口規定了義務,體現了時代感。要求港口經營人在港口運營、口岸通關等方面實施智能化建設;要求省人民政府推動建立以港口為樞紐的東北海陸大通道綜合運輸公共服務平臺,實現鐵路、港口、海關、船舶等信息數據互聯互通,促進多式聯運發展。要求港口經營人按照有關規定對已建成的碼頭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規定相關船舶按要求使用岸基供電。同時,對船舶污染物接收、生產生活污水處理以及港口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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