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在秦嶺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禁止房地產開發
新華社西安9月27日電(記者許祖華)陜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27日通過了新修訂的《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條例規定,在秦嶺的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禁止房地產開發。
新修訂的條例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體系,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的劃定,植被、水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做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條例規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遵循保護優先、節約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科學利用、嚴格監管、公眾參與的原則。
涉及秦嶺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規劃,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核心保護區不得進行與生態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重點保護區不得進行與其保護功能不相符的開發建設活動;一般保護區生產、生活和建設活動,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采石,禁止在秦嶺主梁以北的秦嶺范圍內開山采石。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和現有采石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
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禁止房地產開發。在一般保護區進行房地產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將從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這一條例還規定,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質災害隱患點范圍內開辦農家樂、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區開辦農家樂、民宿。
違反條例規定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違法進行開發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對單位處以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宋雅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