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關區日前出臺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違建責任追究辦法,從2013年10月1日起到2015年9月30日止的兩年內,國家公職人員直接或間接參與違法建設將被嚴懲,責任追究方式包括誡勉談話、待崗、停職檢查、免職、解聘等五類,同時對涉嫌違紀違規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黨政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辦法,國家公職人員以本人及親屬或他人名義進行違法建設;或以本人及親屬或他人名義入伙、集資、入股進行違法建設將被追責。責任追究范圍包括11個方面:直接或間接參與違法建設的;不按規定主動拆除違法建設的;偽造、變造或以不正當手段辦理房屋和土地權屬證明、拆遷協議和其他證明材料,騙取補償的;在確定的拆遷規劃區域內,突擊搭建違法建筑、騙取補償的;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法出租、轉讓土地、參與或變相參與非法交易土地,為違法建設提供便利條件的;對本轄區、本單位公職人員直接或間接參與違法建設不勸止、不報告的;違反規定擅自辦理權屬登記或確權,違反規定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審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的;違反規定對違法建設給予補償的;未按規定處理違法建設、拆遷糾紛和投訴的;對違法建設行為依法應作出而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其他違反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和住建等方面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明確了責任追究方式,包括誡勉談話、待崗、停職檢查、免職、解聘等,對涉嫌違紀違規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黨政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責任編輯:袁霓)